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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五十四金福南街29號4棟 “7·29”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時間:2022-11-05 來源:“7·29”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領導小組  閱讀次數:

  2022年7月29日19時50分許,攀枝花市東區五十四金福南街29號4棟商鋪發生火災事故,過火面積約1600平方米,無人員傷亡,火災直接財產損失1401.9172萬元。

  事故發生后,東區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區委書記凌永航,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毛志強, 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韓德,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區監委主任劉耀擁,區政府副區長童永、區政府副區長王洋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救援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區消防救援大隊、區應急管理局、攀枝花市公安局東區分局、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組成的攀枝花市東區五十四金福南街29號4棟“7•29”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區紀委監委成立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開展審查調查。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視頻分析、鑒定試驗,并委托技術鑒定機構對事故現場提取的相關物證開展取樣分析和技術鑒定,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況

 ?。ㄒ唬┦掳l建筑基本情況

  起火建筑位于攀枝花市東區五十四金福南街29號4棟,共八層,框架結構,建筑高度為25.8米,建筑面積4708平方米,耐火等級二級,2002年12月30日竣工,使用性質為商住樓。其中一、二層為商業,三至八層為住宅,該建筑設有室內消火栓和滅火器。該建筑東鄰金福南街,南鄰攀枝花市東區五十四小商品批發市場,西面為擋墻,北面擋墻與東區金福南街29號3棟相鄰。建筑西面、南面和北面利用建筑空地和二層天橋搭建有單層彩鋼結構店鋪。

 ?。ǘ┦鹿氏嚓P單位情況

  2001年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廠將A4(現29號4棟)、A5(現29號3棟)、A10(現29號2棟)三處土地以地上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作為收益轉讓給鹽邊縣弘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

  1.建設單位及承接方

  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廠,為起火建筑建設單位,成立于1989年8月29日,注冊資本為573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謝曉林,工商注冊號為5104001801123,經營范圍包括鋸材、木材加工。兼營:纖維板、木制門窗、包裝用木箱、木制家具、拼花地板、紙箱、纖維瓦、煤渣磚、生產用木制品制造;汽車貨運;批零兼營百貨、針紡織品、日用雜品(不含煙花爆竹)、副食品、其他食品(煙酒零售)、五金、交電、化工、民用建材、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房屋出租。目前經營狀態為吊銷,未注銷,企業的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但經營資格已經取消。經查,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廠于2001年改制,2004年改制完成;期間,2003年將59間搭建的房屋出售給攀枝花市林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攀枝花市千青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

  攀枝花市林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為起火建筑南面部分店鋪租賃方,成立于2004年6月9日,注冊資本為3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謝曉林,承接了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廠留存的資產和債務,經營狀態為存續,工商注冊號為510400000068896,注冊地址為攀枝花市東區五十四公里大河北路六村,經營范圍包括零售:針紡織品、百貨、五金、交電、化工(不含化學危險品)、日用雜品(不含煙花爆竹)、工藝美術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儀器儀表、汽車配件、橡膠制品、塑料制品、礦石、家具、衛生潔具、辦公用品、文化用品、計算機及耗材;勞務服務;投資理財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社會經濟咨詢;房屋租賃。經查,謝曉林入獄服刑,現由陳中管理該公司。

  2.勘察單位

  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31日,法人代表為劉壽才,2019年12月25日注銷,注冊地址為攀枝花市東區臨江路66號,工商注冊號為510400000002809,經營范圍包括工程勘察、測量、設計、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

  3.設計單位

  攀枝花大學建筑設計研究所,成立于1992年3月28日,注冊資本為3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萬劍波,經營狀態為吊銷,已注銷,工商注冊號為5104001802098,注冊地址為攀枝花大學校內,經營范圍包括丙級建筑工程設計、咨詢、服務。兼營:銷售:建筑材料、機電設備(不含汽車)、汽車配件;金屬材料。

  4.施工單位

  鹽邊縣弘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更名四川東方浩遠礦山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27日,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王大付,經營狀態為存續,工商注冊號為510422000001348,注冊地址為攀枝花市鹽邊縣工業區,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購銷:黑色金屬礦、鋼材。提供勞務服務。機械設備租賃及裝卸服務。普通貨運。

  A4(現29號4棟)、A5(現29號3棟)、A10(現29號2棟)三棟建筑竣工后,鹽邊縣弘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廠的名義為A4商屋(現29號4棟一、二層)辦理產權證共計136戶(一層60戶、二層76戶),由鹽邊縣弘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銷售。

  5.監理單位

  攀枝花市華芝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13日,注冊資本為3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邱有俊,經營狀態為存續,工商注冊號為510400000002403,注冊地址為攀枝花市仁和區迤沙拉大道1622號,經營范圍包括工程監理服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服務;工程技術與設計服務;施工階段項目管理服務;工程建設階段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工程勘察咨詢服務;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服務;市政管理咨詢服務;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監理服務;機電安裝工程監理服務;電力工程監理服務;項目前期咨詢階段管理服務;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服務。

  6.物業公司

 ?。?)攀枝花市千青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3日,注冊資本為2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顧建成,經營狀態為存續,工商注冊號為510400000044446,注冊地址為攀枝花市東區金福南街66號8棟3單元6#,經營范圍包括物業管理;停車場服務;清潔服務;園林綠化工程;室內裝飾裝修。2010年,該公司為29號4棟商業部分提供保潔和守夜服務,2018年12月,該公司因難以管理主動撤場。

 ?。?)攀枝花市福金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5日,注冊資本為5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蒲德鈞,經營狀態為存續,工商注冊號為510402000019787,注冊地址為東區大河北路六村193-4號,經營范圍包括物業管理(憑資質證書經營);企業營銷策劃、管理咨詢;銷售:金屬材料、建筑材料、機械設備、電器設備、五金、交電、橡膠制品、日用雜品(煙花爆竹除外)、辦公用品、儀器儀表、塑料制品、汽車配件;婚慶服務;停車服務。該公司受木材加工廠委托,承擔了金福南街29號4棟一、二層商業部分的電費和清潔用水費用的代收、代繳工作,約2017年7月,因種種緣由,金福物業公司退出該小區物業管理。

 ?。ㄈ┦掳l商鋪基本情況

  攀枝花市東區文斌不銹鋼用品經營部,位于起火建筑一層1-51、1-52、1-53號,該經營部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注冊資本為3萬元人民幣,經營者為張文兵,工商注冊號為510402600270349,注冊地址為攀枝花市東區金福南街鞋城附1號,經營范圍包括銷售:不銹鋼制品。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火災財產損失統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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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9日20時42分,攀枝花市東區五十四金福南街29號4棟三單元攝像頭發現冒煙。2022年7月29日20時44分,攀枝花市五十四小商品批發市場值班保安班長李某某巡邏至市場五樓時,聞到煙味,安排值班保安尤某某、伍某某、毛某某三人查看市場內有無異常情況,而后發現金福南街29號4棟有煙冒出,遂打開市場一樓北側卷簾門進入29號4棟發現火情,立即從五十四小商品批發市場內的室內消火栓鋪設水帶,利用水槍對51、52、53號三間店鋪進行滅火,在消防救援人員到場后撤出現場,協助消防救援人員從五十四小商品批發內取水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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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處置經過

  2022年7月29日20時51分,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

  20時56分,攀枝花大道消防救援站、公園路特勤站、新街消防救援站、支隊全勤指揮部到達現場后,立即開展火情偵察,發現一層53、52、51三間店鋪火勢處于猛烈燃燒階段,遂部署力量從起火區域南、北兩側設置水槍陣地,對一層店鋪進行破拆,控制火勢向四周和向上蔓延,同時組織人員進行安全疏散。

  22時40分,現場明火基本控制,但大量高溫煙氣聚集在一層室內頂部。全勤指揮部立即調整力量部署,組織人員深入內部進行偵察,發現內部儲存的大量可燃物品,布局復雜,高溫煙氣聚集,具有轟燃征兆。遂部署力量對南面店鋪進行冷卻,加快對北面店鋪的破拆進度,尋找夾層和吊頂內的隱蔽火點。

  23時35分,一層店鋪隱蔽火點和陰燃物產生的高溫煙氣沿豎向管道、外墻廣告牌向二層聚集,達到店鋪存放的紙張、木材、布匹等物品的燃點后,出現明火燃燒,并迅速形成猛烈燃燒態勢。全勤指揮部立即部署力量,將火場分為南、北、西三個主要作戰面,全面阻止火勢向五十四小商品批發市場及三層以上蔓延。

  2022年7月30日05時30分,現場明火基本撲滅。全勤指揮部安排部分指戰員清理余火防止復燃,其余力量返回歸建。

  2.聯動力量情況

  現場聯動應急、公安、住建、環衛、醫療、燃氣等單位部門到場協助處置,第一時間切斷燃氣、電力設施。

  3.現場通信情況

  應急通信保障分隊攜圖傳設備、無人機等關鍵通信裝備組建測試現場指揮網,利用無人機開展現場拍攝和視頻傳輸。

  4.戰勤保障情況

  市消防救援支隊先后調派9個消防救援站、19輛消防車、95名救援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戰勤保障站出動裝備搶修車、供液消防車、裝備運輸車(皮卡車),攜帶搶修器材、水帶等保障物資趕赴現場進行供氣、供液、作戰、技術、飲食等保障。填充、更換空氣呼吸器161具、80水帶10盤、65水帶15盤。

 ?。ㄈ┙ㄖ锇踩b定情況及火災財產損失統計情況

  1. 建筑物安全鑒定情況

  攀枝花市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火災后建筑結構鑒定標準》(CECS252:2019),委托四川省禾力建筑工程鑒定有限責任公司對攀枝花市東區金福南街29號4棟進行了安全鑒定,鑒定結論為:1至2層主要承重構件損傷狀態等級為4級,構件已全部或大部分喪失承重能力;建筑主體結構抗震已不滿足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的要求。(具體鑒定情況由攀枝花市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外通報。)

  2. 火災財產損失統計情況

  攀枝花市東區消防救援大隊、攀枝花市東區商務局、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大渡口街道辦事處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損失統計方法》等規定,委托四川方源保險服務有限公司對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本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為1401.9172萬元。(具體評估情況由攀枝花市東區消防救援大隊、攀枝花市東區商務局、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大渡口街道辦事處對外通報。)

  三、事故原因、責任及性質

  事故調查組依法調取了有關視頻、書證及物證;對火災現場進行了勘驗,開展了分析和檢驗鑒定,并對事故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查明了火災事故的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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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現場勘驗、視頻分析、調查詢問等情況,排除了人為故意縱火、雷擊、吸煙遺留火源、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災的嫌疑。綜合視頻分析、調查詢問、現場勘驗、鑒定證明等情況綜合認定本起火災事故的起火部位為金福南街29號4棟1層53號(攀枝花市東區文斌不銹鋼用品經營部店鋪);起火點為53號店鋪夾層;認定起火原因為店鋪內夾層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蔓延所致;攀枝花市東區文斌不銹鋼用品經營部經營者張文兵,在經營區域(1-53)店鋪內擅自改變電氣線路敷設,在經營區域(1-51、52、53)店鋪設置庫房儲存貨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ǘ╅g接原因及責任

  1.擅自改變建筑防火條件。向福昌、韓耀強等31戶經營者(后續調查處理過程中,還有新發現違法責任者,由攀枝花市東區消防大隊負責立案調查,相關查處情況及時公布。)在一層、二層設置庫房儲存貨物,嚴重改變了建筑原防火條件,與本次事故有因果關系,應承擔次要責任。

  2.違規搭建影響消防救援。攀枝花市木材加工廠違規在建筑周邊空地、天橋和通廊處搭建單層彩鋼結構店鋪,在一定程度影響了消防救援行動,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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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認定,攀枝花市東區五十四金福南街29號4棟“7•29”火災事故是一起較大火災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ㄒ唬M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

  1.張文兵,攀枝花市東區文斌不銹鋼用品經營部經營者,在經營區域(1-53)店鋪內擅自改變電氣線路敷設,在經營區域(1-51、52、53)店鋪設置庫房儲存貨物,其行為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向福昌,在經營區域(1-10、1-11、1-40、1-41、1-57、2-12、2-13)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向福昌在一層通道上設置了竹簾、擺放貨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3.韓耀強,在經營區域(1-39)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4.饒芳,在經營區域(2-37、2-38)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5.劉栩賓,在經營區域(2-63)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6.王野,在經營區域(2-41、2-68)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7.袁珍,在經營區域(2-32、2-33)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8.朱中菊,在經營區域(2-5、2-6)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9.毛永春,在經營區域(2-26)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10.鐘發榮,在經營區域(1-48、2圖編號7、2圖編號8、2圖編號9、2圖編號14、2圖編號15、2圖編號21)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11.黃仕濤,在經營區域(2-47、2-48)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12.車宏宇,在經營區域(2-24、2-50)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13.劉渝,在經營區域(2-7、2-82-15、2-16、2-17、2-18、2-19、2-28、2-29、2-34、2-35、2-36、2-71、2-72、2-73、2-74、2圖編號12、2圖編號13、2圖編號25、2圖編號26)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14.馮賢文,在經營區域(2-53)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15.王宜春,在經營區域(2-54、2-55、2-56、2-40、2-42、2-43)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16.劉德偉,在經營區域(1-22、1-23、2-3、2-4)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17.劉建波,在經營區域(2-65、2-69)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18.李邦兵,在經營區域(2-44、2-45、2-46)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19.李月,在經營區域(1-1、1-6)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0.劉春燕,在經營區域(2-23)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1.仇娟,在經營區域(2-20、2-39、2圖編號19、2圖編號20)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2.王長會,在經營區域(2-70)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3.向會平,在經營區域(2-64、1-13、1-14、1-15、1-26、1-27、1-42、1-43、1-44、1-54、1-55、2-49)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4.盧大麗,在經營區域(2-59、2-60、2-61)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5.姜閑,在經營區域(1-7、1-8、1-9、1-24、1-25、1-38、1圖編號8)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6.鄧萬鵬,在經營區域(2-58)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7.李德蘭,在經營區域(2圖編號22、2-57、2圖編號1、2圖編號2、2圖編號6)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8.胡福元,在經營區域(1-33、2-30、2-31)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29.王遠瓊,在經營區域(1-28、1-29、2-21)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30.曹坤,在經營區域(2-51、2-52)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31.魏麗梅,在經營區域(2-67)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32.陳洪應,在經營區域(2-57)設置庫房儲存貨物,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2條第一款之規定:“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違反《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立案調查。

 ?。ǘ`章建筑的處理建議

  金福南街29號4棟一、二樓周邊共搭建59間房屋,其中一樓房屋30間,二樓房屋29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東區分局認定59間房屋均無規劃手續,也無法補辦規劃手續。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進行拆除。違章搭建的持有人名單如下:

序號

門市編號

業主姓名

業主聯系電話

業主身份證號碼

1

1圖編號2、1圖編號3、1圖編號13、1圖編號14

攀枝花市千青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139****7345

 

2

1圖編號4、1圖編號5、1圖編號6、1圖編號7、1圖編號8、1圖編號9、1圖編號10、1圖編號11

攀枝花市林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136****83977

 

3

1圖編號15、1圖編號16、1圖編號20、2圖編號4、2圖編號5、2圖編號7、2圖編號8、2圖編號9、2圖編號11、2圖編號14、2圖編號15、2圖編號21

無名搭建

 

 

4

1圖編號1

殷華國

133****4521

4222**********5957

5

1圖編號12

何明倫

139****2100

5103**********6872

6

1圖編號17

陳建平

199****6158

5129**********2818

7

1圖編號18,1圖編號19

賈付良

173****8176

5105**********1391

8

1圖編號21,1圖編號22

曹琦

189****9926

5101**********5066

9

1圖編號23

任秀琴

180****8682

5107**********1068

10

1圖編號24

梁玲

159****2566

5110**********3628

11

1圖編號25

肖小琴

153****9519

5113**********7087

12

1圖編號26

彭定國

133****4639

5102**********6912

13

1圖編號27

程華先

181****4518

5111**********6186

14

1圖編號28

吳玉蘭

139****9302

5110**********0123

15

1圖編號29,1圖編號30

劉奎

139****5911

5101**********2915

16

2圖編號1,2圖編號2

何翠萍

133****6065

5104**********0065

17

2圖編號3

王金玉

186****2771

5104**********0026

18

2圖編號4

吳秀叨

182****8182

3303**********6910

19

2圖編號6,2圖編號22,2圖編號30

嚴奇彬

135****4089

5129**********0031

20

2圖編號12、2圖編號13

胡衛平

133****4998

5104**********3310

21

2圖編號16、2圖編號17、2圖編號18、2圖編號19,2圖編號20

楊靜

158****4941

5113**********0320

22

2圖編號23、2圖編號24

陳全明

189****5466

5129**********0711

23

2圖編號25、2圖編號26,2圖編號31

李建軍

131****2089

5104**********1417

24

2圖編號32

呂德才

136****7227

5109**********2013

 

  1.攀枝花市千青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圖斑號一樓2、3、13、14違章建筑,面積合計63.27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2.攀枝花市林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搭建圖斑號一樓4至11號,面積合計104.44,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3.無名商鋪,1圖斑號15、1圖斑號16、1圖斑號20,圖斑號二樓4、5、7、8、9、11、14、15、21,面積合計58.9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4.殷華國,購買圖斑號一樓1號,面積13.2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5.何明倫,購買圖斑號一樓12號,面積5.29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6.陳建平,購買圖斑號一樓17號,面積3.9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7.賈付良,購買圖斑號一樓18、19號,面積合計7.8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8.曹琦,購買圖斑號一樓21、22號,面積合計8.84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9.任秀琴,購買圖斑號一樓23號,面積6.63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10.梁玲,購買圖斑號一樓24號,面積6.63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11.肖小琴,購買圖斑號一樓25號,面積6.63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12.彭定國,購買圖斑號一樓26號,面積6.63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13.程華先,購買圖斑號一樓27號,面積6.63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14.吳玉蘭,購買圖斑號一樓28號,面積13.77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15.劉奎,購買圖斑號一樓29、30號,面積合計16.88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16.何翠萍,購買圖斑號二樓1、2號,面積合計11.34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17.王金玉,購買圖斑號二樓3號,面積6.84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18.嚴奇彬,購買圖斑號二樓6、22、30號,面積合計9.6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19.吳秀叨,購買圖斑號二樓4號,面積7.2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20.胡衛平,購買圖斑號二樓12、13號,面積合計14.4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21.楊靜,購買圖斑號16、17、18、19、20號,面積合計10.27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22.陳全明,購買圖斑號23、24號,面積合計8.38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23.李建軍,購買圖斑號25、26、31號,面積合計6.02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24.呂德才,購買圖斑號32號,面積8.2平方米,因該建筑屬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拆除。

 ?。ㄈτ嘘P部門履職情況的處理建議

  對東區消防救援大隊、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東區分局、區商務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東區大渡口街道辦事處、大渡口街道金福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對其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移交區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攀枝花市東區五十四金福南街29號4棟“7·29”較大火災事故的發生,暴露出經營商戶消防安全意識不強、消防安全管理混亂、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及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不力、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落實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抓好消防安全警示教育

  組織轄區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建材市場、倉儲物流場所、批發市場、老舊廠房、商住混合樓的業主和管理單位在“7·29”火災事故現場召開警示教育現場會,全面剖析事故原因,查找風險漏洞,舉一反三開展以案促改,開展警示教育培訓,切實起到處理一起事故、警示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開展火災風險研判,強化火災防控措施

  組織公安、住建、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民政、郵政等行業部門開展會商研判,找出全區各行業領域突出風險和薄弱環節,研究采取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管控措施,嚴防火災事故發生。

  (三)督促行業部門盡職,壓實消防安全監管責任

  督促各行業部門落實消防安全監管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職責,以及地方規章、行業規定等,進一步夯實行業部門管理責任,特別是類似“7·29”火災事故中暴露出的多業態、多責任主體、多管理單位的,要進一步明確各行業部門的職責,落實“誰監管、誰管理、誰落實、誰保障”的消防安全監管責任。

  (四)深入風險隱患排查,切實開展專項整治

  結合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高層建筑整治和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立即組織對轄區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建材市場、倉儲物流場所、批發市場、老舊廠房、商住混合樓等場所進行集中排查,摸清底數現狀,健全工作臺賬,強化管控措施和力度,徹底整治習以為?;蜷L期未有效治理的問題,進一步降低消防安全風險,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攀枝花市東區五十四金福南街29號4棟

  “7•29”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領導小組    

  2022年1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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